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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佛山市顺德区栢业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林惠英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930035-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0604民初46号
    案号 (2016)粤0604执154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3-23
    发布日期 2016-04-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钜通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归还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本金27789524.83元及利息(暂计至2015年1月27日的利息为4490185.47元。之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 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钜通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归还流动资金贷款本金2165万元及利息、复利(暂计至2015年1月20日的利息为1947896.99元。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11.7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对未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年利率11.76%计收复利。) 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钜通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归还流动资金贷款本金990万元及利息、复利(暂计至2015年1月20日的利息为929565元。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10.9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对未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年利率10.92%计收复利。) 四、就上述三项债权,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对被告黄慧聪、林志洪名下位于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21号1301房至1310房共10处房产,折价、拍卖或者变卖后的价款在7200万元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栢业贸易有限公司、黄慧聪、林志洪、林惠英分别在7200万元限额内,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钜通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周丽萍对被告黄慧聪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被告何惠平对被告林志洪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415741元,由七位被告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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