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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佛山市顺德区栢业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930035-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414号
    案号 (2015)佛城法执字第595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2-30
    发布日期 2019-06-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佛山市顺德区栢业贸易有限公司向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偿还欠款本金44109909.93元及利息、罚息(截止2015年1月21日的利息、罚息为4542524.02元。之后的利息、罚息,1900万元本金按年利率11.7%、300万元本金按年利率12.15%、22109909.93元本金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15年9月5日起以44109909.93元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支付律师费10000元。二、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华创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正豪贸易有限公司、林志洪、何惠平、劳永华、林惠英分别对上述佛山市顺德区栢业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在54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各被执行人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28511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于2015年3月25日将该判决项下其对各被执行人的债权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双方于2015年6月2日在《南方日报》刊登相应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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