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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佛山市顺德区栢业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林惠英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930035-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98号
    案号 (2015)佛城法执字第0595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2-30
    发布日期 2016-12-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正豪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归还流动资金借款本金3149万元及利息(截止2014年12月3日的利息为1733711.94元。之后的利息,1700万元本金按年利率11.7%、949万元本金按年利率11.76%、500万元按年利率12.15%,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正豪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归还银行承兑汇票债务本金18256138.64元及利息(截止2014年12月3日的利息为1753610.66元。之后的利息按日利率0.05%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正豪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赔偿律师费损失1万元。  四、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华创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栢业贸易有限公司、林志洪、劳永华、林惠英分别在6000万元限额内,对上述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何惠平对林志洪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就上述第一、二、三项债权,原告对被告林志洪拥有的佛山市顺德区浩健贸易有限公司40%的股权,在6000万元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30801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13017元,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正豪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其他被告按本判决第四、五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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