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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佛山市顺德区栢业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林惠英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930035-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587号
    案号 (2015)佛城法执字第0595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2-30
    发布日期 2016-12-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华创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本金32419885.29元及罚息(暂计至2015年1月27日止的罚息为4189135.14元;从2015年1月28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罚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  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华创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支付律师费10000元;  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栢业贸易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在最高额4800万范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正豪贸易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在最高额4800万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劳永华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在最高额4800万范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林惠英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在最高额4800万范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被告林志洪、何惠平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在最高额4800万范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八、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就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对被告劳永华、何惠平名下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办事处勒流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西路207号首层房产的拍卖或变卖价款在最高额48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22489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29895元,由七被告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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