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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泰州市华荣金属门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葛爱林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335595-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1204民初4049号
    案号 (2018)苏1204执75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02
    发布日期 2018-04-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葛爱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行返还借款本金300000元,支付利息27461.94元及逾期利息(自2017年3月15日起按年利率13.104%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 二、若被告葛爱林未能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则原告有权对被告葛爱林、王红共有的位于泰州市姜堰区华东汽车商务中心1号楼2228室、2211室、2212室、2210室的房产(房屋权证号为:泰房他证姜堰字第71008349号、第71008351号、第71008352号、第71008350号,土地他项权证号为泰姜他项[2015]第1647号、1669号、第1670号、第1668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王红、卞龙根、沈春霞、泰州市华荣金属门窗有限公司对被告葛爱林上述债务经实现抵押权仍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葛爱林追偿; 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五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12元,由五被告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诉讼费由五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五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六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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