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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徐州市明湛建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朝钦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1379932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1302民初1862号
    案号 (2018)苏1302执374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7-17
    发布日期 2018-09-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徐州市明湛建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惠升管业有限公司货款147810元及违约金(以147810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日千分之一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48元,减半收取2224元,保全费1569元,共计3793元,由被告徐州市明湛建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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