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江恒创物资包装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50972****357U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509民初4674号 |
案号 | (2018)苏0509执448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5-14 |
发布日期 | 2019-01-0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缪建林、张玉平确认结欠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借款本金315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自2018年4月16日起至2018年5月3日止以31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03035%计算利息;自2018年5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1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045525%计算罚息),被告缪建林、张玉平同意于2018年5月7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上述款项。 二、被告缪建林、张玉平于2018年5月7日前共同赔偿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律师费损失112400元。 三、如果被告缪建林、张玉平至期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及本案诉讼费用,则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有权就剩余未付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以被告苏州市泛友实业有限公司抵押的机动车(车牌号:苏ET9959)拍卖、变卖、或者协议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并有权以被告苏州市泛友实业有限公司抵押的机器设备(贴片机4台,登记编号:苏E5-3-2017-0055)拍卖、变卖、或者协议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有不足,不足部分由被告缪建林、张玉平继续清偿。 四、被告苏州市泛友实业有限公司、吴江恒创物资包装有限公司、吴江恒之创电子配件有限公司、吴江市星侠制衣有限公司对被告缪建林、张玉平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以及给付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五、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起生效。 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4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1450元,由被告缪建林、张玉平共同负担,并于2018年5月7日前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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