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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吴江恒创物资包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444235-7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509民初9599号
    案号 (2018)苏0509执417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5-03
    发布日期 2018-12-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江恒创物资包装有限公司确认结欠原告借款本金270万元(截至2017年7月21日),于2017年9月15日前归还借款本金60万元,自2017年10月起至2019年9月止,按季度归还,于每季度第三个月的15日前支付,直至还清,其中自2017年10月起至2019年6月止,每季度归还借款本金25万元,于2019年9月15日前,归还借款本金35万元。(直接汇入原告王春花账户,开户行:兴业银行吴江支行,账号:622908207240193016) 二、被告吴江恒创物资包装有限公司应偿付原告利息(以结欠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3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6%计算),及律师费68300元,于2019年12月15日前支付。(直接汇入原告王春花账户,开户行:兴业银行吴江支行,账号:622908207240193016) 三、被告苏州苏万万向节有限公司、苏州市泛友实业有限公司、缪建林、张玉平、王春林、顾丽群对被告吴江恒创物资包装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及其应承担的诉讼费用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四、若被告吴江恒创物资包装有限公司、苏州苏万万向节有限公司、苏州市泛友实业有限公司、缪建林、张玉平、王春林、顾丽群未按约履行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及其应承担的诉讼费用给付义务,原告王春花有权就未履行部分一并申请执行。 五、原、被告双方民事纠纷一次性了结,今后再无其他纠葛。 六、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起生效。 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21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213元,由被告吴江恒创物资包装有限公司负担,于2019年12月15日前直接给付原告(直接汇入原告王春花账户,开户行:兴业银行吴江支行,账号:622908207240193016),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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