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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吴江恒创物资包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缪建林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0972****357U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509民初13930号
    案号 (2018)苏0509执47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10
    发布日期 2018-12-0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市泛友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1日前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984047.18元及相应欠息(自2017年3月31日起以本金8984047.1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09%计算利息至2017年8月29日,自2017年8月30日起以本金8984047.1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135%计算罚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同时对借款期内应付未付利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9.135%计算复利); 二、被告苏州市泛友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1日前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254612元; 三、被告缪建林、张玉平、吴江恒创物资包装有限公司、吴江恒创电子有限公司、顾培珍、邵小庆、邵植晨、施琳对被告苏州市泛友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若被告苏州市泛友实业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则原告有权就被告苏州市泛友实业有限公司、缪建林、张玉平抵押的财产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登记的债务数额限额内优先受偿[其中:以被告苏州市泛友实业有限公司抵押的房产(他项权证号:苏房他证吴江字第00223211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原告有权在1628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以被告苏州市泛友实业有限公司抵押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他项权证号:吴押他项(2015)第02016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原告有权在33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以被告缪建林、张玉平抵押的房产(他项权证号:苏房他证吴江字第00223175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原告有权在16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以被告缪建林、张玉平抵押的房产(他项权证号:苏房他证吴江字第00223206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原告有权在17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以被告缪建林、张玉平抵押的房产(他项权证号:苏房他证吴江字第00223179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原告有权在16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以被告苏州市泛友实业有限公司抵押的机器设备(登记编号:苏E5-3-2016-0035)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原告有权在790.48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18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4189元,由被告苏州市泛友实业有限公司承担,于2017年12月11日前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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