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国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30007****766G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深国仲裁4419号 |
案号 | (2021)粤03执100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国际仲裁院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2-01 |
发布日期 | 2021-07-1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280215600472】。(一)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签署的《国民医药成长壹号私募投资基金(国民九号)合伙协议及《国民医药成长壹号私募投资基金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解除; (二)第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退还人民币1,800,000元并支付剩余收益人民币25,850元,第二被申请人对退还本金及支付剩余收益承担补充责任; (三)第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上述第(二)项裁决项确定的本金及收益之和为基数,自合同到期之日(2019年7月3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至第一被申请人实际清偿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第二被申请人对支付利息损失承担补充责任; (四)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补偿申请人本案律师费人民币5万元; (五)本案仲裁费人民币48,808元,由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已预交人民币48,808元抵作本案仲裁费不予退回,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作出之日起10日内直接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48,80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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