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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巨世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596155-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1502民初1440号
    案号 (2021)豫1502执56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24
    发布日期 2021-04-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河南巨世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借款本息727251.7元及本金罚息297068.46元(利率按年息7.50375%,自2017年6月15日起算至2020年4月14日),后续本金罚息自2020年4月15日起算至本息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河南美森铝业有限公司、泰禹丰机械制造(信阳)有限公司、金瑞章、姜国立、余桂兰、孙一杰、易成红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本案案件受理费14692.26元,由被告姜国立、余桂兰、金瑞章、孙一杰、易成红、河南巨世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美森铝业有限公司、泰禹丰机械制造(信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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