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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鄞市监处〔2020〕709号
    违法行为类型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行政处罚内容 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上述YG-D006型雅格电蚊拍,并建议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销售的广东太格尔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YG-D006型雅格电蚊拍1个;二、罚款壹仟元整(¥1000元);三、没收违法所得贰拾捌元贰角(¥28.2元)。对当事人销售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改正。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1-12
    决定机关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林碧恩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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