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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省双强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90407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赣0502民初1954号
    案号 (2019)赣0502执125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3-19
    发布日期 2019-12-0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省双强化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余市国信担保有限公司清偿代偿款8 568 515.45元、违约金1 285 277.32元,共计9 853 792.77元; 二、被告福建省长乐市双强化工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陈桂文、林秋云、林美云、林久荣、陈剑清对本判决第一项下债务中的5 175 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新余市国信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西省双强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详见《抵押清单》)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所确认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原告新余市国信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陈桂文持有的出质给原告的被告福建省长乐市双强化工有限公司的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所确认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原告新余市国信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陈剑清持有的出质给原告的被告福建省长乐市双强化工有限公司的股权在3 912 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被告福建省长乐市双强化工有限公司、陈桂文、林秋云、林美云、林久荣、陈剑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省双强化工有限公司追偿; 八、驳回原告新余市国信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 77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85 778元,由被告江西省双强化工有限公司负担,被告福建省长乐市双强化工有限公司、陈桂文,林秋云、林美云、林久荣、陈剑清连带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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