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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科恒达石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2050069****8121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鄂05民终1630号
    案号 (2019)鄂0502执154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03
    发布日期 2019-07-1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审:一、撤销原告郑华强与被告中科恒达石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9日清结1300万元民间借贷协议的《证明》。撤销原告郑华强于2014年1月9日出具的119.33万元借款协议的《借支单》。 二、被告中科恒达石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郑华强支付欠款本金326万元,并以130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8月23日至2014年1月10日按同期同类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向原告郑华强支付利息;以326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14年1月1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同类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向原告郑华强支付利息。 三、被告王凤军、贺杨对被告中科恒达石墨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郑华强所提其他诉讼请求。 上列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7224元(原告郑华强已预交),由被告中科恒达石墨股份有限公司、王凤军、贺杨连带负担。被告中科恒达石墨股份有限公司、王凤军、贺杨负担的诉讼费由其在履行上列款项时一并直接转付原告郑华强。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7224元,由上诉人中科恒达石墨股份有限公司、王凤军、贺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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