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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科恒达石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凤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17628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4)鄂宜昌中民二初字第00076号
    案号 (2016)鄂05执恢5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5-30
    发布日期 2016-05-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经双方结算确认,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中科恒达石墨股份有限公司高科工业园厂房1#、3#、5#、6#楼的土建、安装工程总造价为9161909.49元。 二、中科恒达石墨股份有限公司已支付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7347444.45元,尚欠工程款1814465.04元。中科恒达石墨股份有限公司应在签订调解协议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900000元,余款914465.04元,中科恒达石墨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在2015年6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前述工程款付至以下账户:户名:黄道钗,账号:5240942830068880,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三峡分行冯家湾支行。 三、若中科恒达石墨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本协议第二项确定的期限及金额及时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则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中科恒达石墨股份有限公司以欠付工程款数额为基数,自2013年1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商业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 四、本协议签订后,由法院制作调解书,并由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解除(2014)鄂宜昌中执保字第00303-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项下对中科恒达石墨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宜昌市夷陵区夷陵经济开发区鄢家河村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5060200100030号)的查封;中科恒达石墨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第一期工程款900000元后,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中科恒达石墨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夷陵支行,账号:4******1)的冻结措施。 五、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均由中科恒达石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因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中科恒达石墨股份有限公司在支付第二期工程款时一并支付给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六、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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