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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宁夏灵武市陆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64018156****203E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206民初6257号
    案号 (2021)苏0206执恢27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08
    发布日期 2021-11-0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房学峰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归还李征宇借款13604019元,并支付律师费40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以13604019元为本金,自2016年5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二、物流公司、商贸公司、货代公司、资产公司对房学峰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07013.5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2013.56元,由李征宇负担1511元,由房学峰、物流公司、6商贸公司、货代公司、资产公司负担110502.56元。该款已由李征宇预交,房学峰、物流公司、商贸公司、货代公司、资产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将诉讼费给付李征宇。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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