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西景综执罚决字〔2022〕第13-001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三)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清洁和维护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容器”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自行整改,且一年内无相同性质的违法行为处罚记录,现根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并参照《〈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表》序号7:“违法次数:n;处罚金额:第一次500元,第二次及以上每次增加500元,最高5000元”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圆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3-15 |
决定机关 |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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