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长阳古城锰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四连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340405-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鄂长阳民初字第00862号
    案号 (2016)鄂0528执40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0-21
    发布日期 2016-12-30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长阳古城锰业有限责任公司给原告代德伦支付经济补偿53933元(5393.3元×10),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代德伦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10元,本院决定由被告长阳古城锰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