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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临沂鲁德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任大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846880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鲁1302民初2351号
    案号 (2017)鲁1302执9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1-05
    发布日期 2017-06-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临沂鲁德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李金龙逾期交房的违约金(每日按合同约定的已付购房款1007512元的万分之壹即101元计算),其中2015年10月31日起至2016年3月25日止的违约金14847元(101元×147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2016年3月26日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止的后续违约金(每日按合同约定的已付购房款1007512元的万分之壹即101元计算)于实际交房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李金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1元,由被告临沂鲁德城市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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