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肇高)安监管罚〔2019〕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对肇庆高新区“4·9”一般物体打击事故中负有责任 |
行政处罚内容 | 肇庆宏旺金属实业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制定脱硝设备调试作业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在肇庆高新区“4·9”一般物体打击事故中负有责任。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令)第五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肇庆宏旺金属实业有限公司人民币二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8-20 |
决定机关 | 肇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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