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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龙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10068****050M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赣0102民初4354号
    案号 (2018)赣0102执546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1-16
    发布日期 2019-05-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龙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东湖支行借款本金425万元及利息(含复利、罚息)(截至2018年9月21日的利息786880.86元;从2018年9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425万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江西伟光实业有限公司、万光亮、姜红妹、万凌英、熊武、万家伟、万菱香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西伟光实业有限公司、万光亮、姜红妹、万凌英、熊武、万家伟、万菱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龙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93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64930元(原告已预交),由各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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