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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吴江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0056****988U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园商初字第03005号
    案号 (2020)苏0591执恢57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1-05
    发布日期 2021-08-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江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支付债权转让对价人民币300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违约金(以3000000元中的未付部分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二、驳回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5871元,由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负担471元,被告吴江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5400元(原告同意所预缴的诉讼费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第9页共10页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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