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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吴江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913198-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509执4347号
    案号 (2019)苏0509执恢31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3-21
    发布日期 2020-03-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江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支付借款本金37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合计1600530.11元,并支付相应罚息及复利(逾期罚息以结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结欠的借款利息为基数,均自2014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7%计算)。 二、被告吴江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赔偿律师费损失1463146元。 三、被告苏州时代科技织造有限公司及被告翁惠春、鲍卫红均分别对被告吴江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苏州时代科技织造有限公司及被告翁惠春、鲍卫红分别承担保证责任后,均有权向被告吴江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盛友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吴江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最高借款本金余额3760万元及相对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和632348元律师费损失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盛友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吴江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吴江市祥隆布业有限责任公司及被告苏州长城纺织品有限公司均分别对被告吴江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最高借款本金余额2400万元及相对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和403626元律师费损失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吴江市祥隆布业有限责任公司及被告苏州长城纺织品有限公司分别承担保证责任后,均有权向被告吴江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六、被告吴江市维华喷织厂及被告吴江美斯特纺织有限公司均分别对被告吴江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最高借款本金余额1440万元及相对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和242176元律师费损失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吴江市维华喷织厂及被告吴江美斯特纺织有限公司分别承担保证责任后,均有权向被告吴江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七、被告吴江市圣纺纺织有限公司对被告吴江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最高借款本金余额960万元及相对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和161450元律师费损失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吴江市圣纺纺织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吴江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八、被告江苏派利帝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吴江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最高借款本金余额3696万元及相对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和621585元律师费损失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苏派利帝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吴江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九、被告洪耀良、杨志红对被告吴江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最高借款本金余额2000万元及相对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和336355元律师费损失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洪耀良、杨志红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吴江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十、被告鲍俊、谈隽对被告吴江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最高借款本金余额800万元及相对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和134542元律师费损失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鲍俊、谈隽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吴江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十一、被告谢友忠、李群燕对被告吴江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最高借款本金余额480万元及相对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和80725元律师费损失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谢友忠、李群燕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吴江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十二、被告翁惠庆、谢恩卫及被告杨寿丰、潘建晓及被告陈志宏、唐阿七均分别对被告吴江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最高借款本金余额400万元及相对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和67271元律师费损失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翁惠庆、谢恩卫及被告杨寿丰、潘建晓及被告陈志宏、唐阿七分别承担保证责任后,均有权向被告吴江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十三、被告金维勤、庄宏社对被告吴江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最高借款本金余额120万元及相对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和20181元律师费损失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金维勤、庄宏社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吴江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十四、被告谢益美对被告吴江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最高借款本金余额2970万元及相对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和499488元律师费损失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谢益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吴江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十五、被告张维明对被告吴江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最高借款本金余额1296万元及相对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和217958元律师费损失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维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吴江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十六、被告张维明对被告吴江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最高借款本金余额1296万元及相对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和219420元律师费损失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维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吴江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十七、被告张建国对被告吴江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最高借款本金余额864万元及相对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和145306元律师费损失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建国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吴江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820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493891元,由被告吴江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时代科技织造有限公司、盛友集团有限公司、吴江市祥隆布业有限责任公司、苏州长城纺织品有限公司、吴江市维华喷织厂、吴江美斯特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圣纺纺织有限公司、江苏派利帝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洪耀良、杨志红、鲍俊、谈隽、谢友忠、李群燕、翁惠庆、谢恩卫、杨寿丰、潘建晓、陈志宏、唐阿七、金维勤、庄宏社、翁惠春、鲍卫红、谢益美、张维明、张建国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市山西路支行,帐号:10-113301040002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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