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江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钱永根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50056****988U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509民初3568号 |
案号 | (2018)苏0509执707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9-12 |
发布日期 | 2018-11-2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明其、陈凤娟、吴江天悦针纺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借款本金3999998.85元,并偿付利息32933.33元及逾期利息(自2014年9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999998.8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7%计算); 二、被告张明其、陈凤娟、吴江天悦针纺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律师费损失138888元; (上述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97263) 三、如果被告张明其未在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以及给付诉讼费用,则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有权就被告吴江市中国东方丝绸市场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质押物即保证金40万元在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87元,由被告张明其、陈凤娟、吴江天悦针纺织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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