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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连云港大海饲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70678****326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706民初2981号
    案号 (2021)苏0706执430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0-08
    发布日期 2022-01-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连云港大海饲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临沂市河东区众维饲料有限公司货款61500元及利息(以615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二、被告江苏天福莱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临沂市河东区众维饲料有限公司货款62202元及利息(以62202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三、驳回原告临沂市河东区众维饲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74元、保全费127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连云港大海饲料有限公司负担2011元,被告江苏天福莱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033元,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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