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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佛山市汇银泰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924952-2
    执行依据文号 (2013)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493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9)粤0604执恢95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2-11
    发布日期 2020-06-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佛山市高明区德铸重工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9200000及利息、罚息(暂计至2013年11月21日的利息57040元,2013年11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日止的罚息按年利率10.8%计算); 二、被告何浩祥、梁慧玲在最高额48000000元的范围内对被告佛山市高明区德铸重工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何家杰、刘梦姣在最高额48000000元的范围内对被告佛山市高明区德铸重工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麦志明、陈丽芳在最高额48000000元的范围内对被告佛山市高明区德铸重工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威明贸易有限公司在最高额48000000元的范围内对被告佛山市高明区德铸重工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佛山市汇银泰贸易有限公司在最高额48000000元的范围内对被告佛山市高明区德铸重工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在本判决第一项判项确定的范围内对被告麦志明提供抵押的位于广州市海珠区工业大道中路373号之二后座2楼的房屋及所占土地(产权编号:粤房地权证穗字第0850028995号)享有优先受偿权(最高额1299243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684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81844元,由被告佛山市高明区德铸重工实业有限公司、何浩祥、梁惠玲、何家杰、刘梦姣、麦志明、陈丽芳、佛山市顺德区威明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汇银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81000元,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负担844元(受理费原告已预交且同意被告直接向其支付,九被告应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时迳付原告,本院不另行收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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