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甬环罚字[2019]7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涉嫌未批扩建生产设施及未落实三同时制度 |
行政处罚内容 | 我局于2019年9月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新建10台冷室压铸机、5台热室压铸机和2台熔化炉,并已建成投入生产,新建的10台冷室压铸机、5台热室压铸机无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且上述生产设备至今未通过环保竣工验收。我局认为你公司自2017年10月以来新建的3台冷室压铸机和3台热室压铸机未批先建并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新建的10台冷室压铸机、5台热室压铸机无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且上述生产设备至今未通过环保竣工验收并已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和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建设,并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同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二十二万三仟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2-05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宁波市生态环境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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