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沈河卫公罚[2020]2101030001 |
违法行为类型 | 对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且继续营业的;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拒绝卫生监督的;工作人员未获得健康合格证直接为顾客服务;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公共场所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内容 | 一、警告。二、罚款为0.1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4-07 |
决定机关 | 沈阳市沈河区卫生健康局 |
法定代表人 | 王振丽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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