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贵州银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000006****654D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黔02民终1390号
    案号 (2021)黔0281执58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07
    发布日期 2021-06-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上诉人贵州银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向被上 诉人贵州省盘州市天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欠款 103980 元、律师代理费 6000 元及违约金,违约金的具体金 额视付款时间确定,具体为:若在 2020 年 10 月 1 日前一次 性支付,则双方同意并认可支付的欠款为 103980 元、律师 代理费 6000 元、违约金 54311 元,共计 164291 元;若在 2020 年 10 月 1 日至 2020 年 10 月 31 日之间一次性支付,则双方 同意并认可支付的欠款为 103980 元、律师代理费 6000 元、 违约金 64311 元,共计 174291 元。若上诉人贵州银柱房地 产开发有限公司在 2020 年 10 月 31 日前未全额支付以上款 项,则双方均同意由被上诉人贵州省盘州市天屹商品混凝土 有限公司按照一审判决的内容向人民法院申请一次性强制 执行。 3 二、被上诉人贵州省盘州市天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 2311 元,被上诉人贵州省盘州市 天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393 元,上诉人贵州银柱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负担191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622 元,减半收取 2311 元,上诉人贵州银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自愿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系被上诉人贵州省盘州市天 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上诉人贵州银柱房地产开发有 限公司自愿负担的 1918 元,由上诉人贵州银柱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按照上述款项的支付时间一并返还给被上诉人贵 州省盘州市天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