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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西宁世纪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63010067****432B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宁民二初字第391号
    案号 (2021)青01执恢2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01
    发布日期 2021-07-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青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西宁世纪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西宁锦硕商贸有限公司支付拆迁安置补偿款13110022.80元,支付违约金889640元。 本案诉讼费155367元,由被告西宁世纪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95762元,原告西宁锦硕商贸有限公司负担5960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55367元,由被告西宁世纪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95762元,原告西宁锦硕商贸有限公司负担596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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