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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西宁世纪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919643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沪0114民初02888号
    案号 (2019)沪0114执557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09
    发布日期 2019-11-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林春国、被告西宁世纪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乌象借款1,501万元;   二、被告林春国、被告西宁世纪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王乌象截止2015年8月31日止的借款利息440万元及自2015年9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借款利息(以本金1,501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   三、被告林春国、被告西宁世纪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互负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260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143,820,由被告林春国、西宁世纪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付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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