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西宁世纪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7919643-2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5民初126号 |
| 案号 | (2018)苏0581执2856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02-26 |
| 发布日期 | 2019-02-25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西宁世纪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信托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万元及截止2015年11月5日止的利息5235616.44元,复利、违约金316681.1元,并自2015年11月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起,以50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向信托公司支付罚息和违约金。 二、被告西宁世纪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信托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截止2015年11月7日止的利息2094246.57元,复利、违约金126672.45元,并自2015年11月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起,以20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向信托公司支付罚息和违约金。 三、被告西宁世纪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信托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损失656909.04元。 四、被告林春国、江苏佳和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西宁世纪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五、对于西宁世纪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苏州信托有限公司有权以常熟鸿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常熟市金山路以东、金山苑以南、富春江路以北、香榭路以西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常他项(2013)第02729号他项权证,抵押金额为7000万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在抵押金额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878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04380元,由西宁世纪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春国、江苏佳和置业有限公司、常熟鸿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账号:10-113301040002475,汇款凭证复印件寄交本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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