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临地税稽罚[2017]1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临安市康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
行政处罚内容 | 1、2013年6月20日第235凭证,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客户礼品24000元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其他所得)。2、2013年12月27日第236凭证,在管理费用-业务宣传费中列支客户礼品80000元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其他所得)。3、2014年12月30日第193凭证,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客户礼品23400元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其他所得)。上述违法事实合计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25480元于2017年2月22日至2017年3月31日对你单位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情况进行了检查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你单位处以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罚款1274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4-14 |
决定机关 | 临安市地方税务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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