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临沂神和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神德民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2668788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济商初字第176号 |
案号 | (2014)济中法执字第0087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4-11-25 |
发布日期 | 2016-10-1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山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东神氏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融世华租赁有限公司租金34764000元、滞纳金2778428元(滞纳金计算至2013年8月1日,嗣后至本判决生效之日的滞纳金按2010年12月27日的《合同变更协议书》的约定计付)、设备留购款15万元; 二、被告山东神氏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融世华租赁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45万元; 三、被告临沂神和食品有限公司、临沂桃花涧纺织服装有限公司、神大鹏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被告山东神氏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临沂神和食品有限公司、临沂桃花涧纺织服装有限公司、神大鹏履行判决义务后,有权向被告山东神氏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山东融世华租赁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15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神氏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临沂神和食品有限公司、临沂桃花涧纺织服装有限公司、神大鹏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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