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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半岛摄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10076****207U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106民初8321号
    案号 (2019)苏0106执420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8-15
    发布日期 2019-09-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巫海峰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正云偿还借款本金5458576元并支付利息(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8年4月11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被告王莉、南京半岛摄影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巫海峰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王莉和南京半岛摄影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就其实际清偿部分向巫海峰追偿。三、驳回原告刘正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42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75427元,由原告刘正云负担13498元,被告巫海峰、王莉、南京半岛摄影股份有限公司连带负担61929元;鉴定费34880元,由巫海峰、王莉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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