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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莘县莘星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152216****012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鲁1502民初6169号
    案号 (2021)鲁1502执恢75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昌府区法院
    执行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2-02
    发布日期 2021-12-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莘县星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莘县支行借款本金7000000元、利息50307.79元及自2018年7月31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    二、被告莘县新亚纺织有限公司、莘县莘星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徐存印、刘月存、王恩柱、朱留英、邵玉现、李素芳、苑庆生、徐凤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莘县新亚纺织有限公司、莘县莘星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徐存印、刘月存、王恩柱、朱留英、邵玉现、李素芳、苑庆生、徐凤芝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莘县星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576元,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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