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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龙(消)行罚决字〔2020〕0035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丽水佳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龙泉市华楼街268号财富大厦8层的丽水佳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第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该行为属于较轻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决定给予丽水佳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龙泉市支行缴纳罚款(帐号19820101040017505502001)或浙江政务服务网电子缴款平台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龙泉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7月22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7-22
    决定机关 龙泉市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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