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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东大兴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0076****084M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1972民初14841号
    案号 (2020)粤1972执849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06
    发布日期 2020-11-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综上,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东大兴建设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工程款38000元、逾期付款利息(从2019年10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付清工程款之日止)给原告尹建平。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75元,由被告广东大兴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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