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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武汉新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2011775****703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鄂0821民初223号
    案号 (2020)鄂0821执67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京山法院
    执行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03
    发布日期 2020-12-0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武汉新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青华给付劳动报酬270000元及利息(以270000元为本金,从2017年2月3日起,按年利率5.25%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350元,由被告武汉新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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