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中弘光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6069834-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马民一初字第00068号 |
案号 | (2021)皖05执41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3-12 |
发布日期 | 2021-06-0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中弘光伏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借款570万元,利息219361.4元(暂计至2015年5月20日,自2015年5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65倍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款日止);二、被告中弘光伏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律师代理费182000元;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就上述债权对被告中弘光伏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马鞍山市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园区太仓路1033号1栋房产在500万元范围内、对马鞍山市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园区黄太路以西工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在15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就上述债权对被告中弘光伏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编号为ZH/CGB-20140420《销售合同》的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常州中弘光伏有限公司、殷广友、张菊芳对被告中弘光伏股份有限公司所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案件受理费5389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8899元,由被告中弘光伏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弘光伏有限公司、殷广友、张菊芳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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