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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弘光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殷广友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069834-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江宁商初字第00217号
    案号 (2015)江宁执字第0195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5-29
    发布日期 2015-11-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中弘光伏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南京广华气体有限公司特种气体货款106400元,偿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06400为基数,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案涉货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偿付律师代理费8000元,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2588元,减半收取1294元,由被告中弘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广华公司垫付,被告中弘公司在给付上项款额时应加付此垫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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