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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弘光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殷广友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069834-7
    执行依据文号 (2012)当太民二初字第00242号
    案号 (2015)当太执字第0001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当涂县法院
    执行法院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12-22
    发布日期 2016-01-0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弘光伏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所欠原告南京梅塞尔气体有限公司货款141150元,并按月利率6.5‰的标准支付自2012年元月8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被告中弘光伏股份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协助配合原告南京梅塞尔气体有限公司自行取回)原告南京梅塞尔气体有限公司所有的氨气瓶1只、硅烷瓶1只、四氟化碳瓶2只、氮气瓶7只,并按每只200元/天的标准支付硅烷瓶自2012年8月23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返还之日止的租金。 三、驳回原告南京梅塞尔气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740元,由被告中弘光伏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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