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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西盛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5022168****965Q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桂0203民初3263号
    案号 (2020)桂0203执120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07
    发布日期 2020-06-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福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柳州市金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90631.25元、罚息422553.60元(罚息暂计至2019年4月21日,2019年4月22日之后的罚息,以2990631.2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788%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广西盛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黄福生上述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西盛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黄福生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4105元(原告柳州市金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由被告黄福生、广西盛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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