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穗云农(农药)罚〔2021〕3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1.《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采购台账,如实记录农药的名称、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生产企业和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采购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购买人、销售日期等内容。销售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2.《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3.《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或者利用互联网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规定。4.《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2017年6月1日前已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并依法申领农药经营许可证。在本办法施行前已按有关规定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可以在有效期内继续从事农药经营活动,但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应当重新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5.《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和第四十六条“假农药、劣质农药和回收的农药废弃物等应当交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处置费用由相应的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承担。”。
    行政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玖拾叁万零陆佰捌拾玖元(¥:1930689元);2.处货值金额(1930689元)1倍罚款:人民币壹佰玖拾叁万零陆佰捌拾玖元(¥:1930689元)。共计罚没款:人民币叁佰捌拾陆万壹仟叁佰柒拾捌元(¥:3861378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5-21
    决定机关 广州市白云区农业农村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