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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胜华电缆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11563****865L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104民初11190号
    案号 (2022)皖0104执恢25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4-01
    发布日期 2022-06-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绿宝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代为垫付的借款本息10606799.06元;二、被告绿宝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截至2020年8月6日的资金占用费148495.18元,此后的资金占用费以10606799.06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款清时止;三、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绿宝铜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新站区瑶海工业园拉丝生产车间101厂房及土地(房权证合产字第8110087292号、合瑶海国用(2009)第057号)、新站区瑶海工业园原料库101厂房及土地(房权证合产字第8110087298号、合瑶海国用(2009)第049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上述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林小冬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合肥市蜀山区金寨南路817号安粮城市广场1幢商102/商102上(产权证号:房地权证合蜀字第8140058626号)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上述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五、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绿宝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质押担保的商标权(权证编号:第802733号、第12773964号、第9839797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上述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六、被告安徽绿宝铜业有限公司、哈尔滨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胜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胜华电缆厂有限公司、张胜利、张乐乐、张胜飞、包淑艳、刘武、张树成、林小冬、赵伟力对被告绿宝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的上述一、二项借款本息及资金占用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驳回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90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4060元,由被告六安市凯旋大麻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张怀平、江贤云、吴绍永、王沂琳、吴致永负担9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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