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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嘉南公(消)行罚决字〔2017〕0111号
    违法行为类型 嘉兴市月河客栈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嘉兴市同乐路118号的嘉兴市月河客栈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建华)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嘉兴市月河客栈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嘉兴市分行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嘉兴市公安消防支队南湖区大队 2017年9月5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9-05
    决定机关 嘉兴市公安消防支队南湖区大队
    法定代表人 朱建华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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