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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海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10067****213G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渝0113民初21681号
    案号 (2021)渝0113执413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15
    发布日期 2021-07-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重庆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福建海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重庆京东同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223 998.51元,并支付截至2020年11月9日的利息6819.02元及逾期罚息34 135.10元; 二、被告福建海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京东同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借款223 998.5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自2020年11月10日起至借款还清为止的逾期罚息; 三、被告福建海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京东同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律服务费1000元; 四、被告王刚对被告福建海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前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向原告重庆京东同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重庆京东同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714元,减半收取计2857元,由被告福建海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王刚连带负担(此款原告自愿垫付,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径付原告,本院预收的受理费不作清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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