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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湖运政罚〔2021〕021103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7月29日10时34分,湖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旄儿港路与104国道交叉口对浙EXE197进行了检查,车辆所有人是湖州沃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8月3日湖州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华育雄、吴宏承办此案。2021年8月3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周卫锋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现场照片、现场笔录、行驶证复印件、当事人驾驶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周卫锋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停止运输经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湖州沃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交通银行湖州市中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03
    决定机关 湖州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