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洪湖市监价处〔2021〕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其他市场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2241.65元;2、处以违法所得0.6倍罚款计19344.99元;以上罚没款共计51586.64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3-09 |
决定机关 | 南昌市青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谌长头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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