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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东工商处字[2017]第18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8-23
    决定机关 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东莞市艺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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